问题 | 根据我国《兵役法》,公民履行义务兵役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中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现役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其中义务兵和志愿兵是现役士兵的两种类型。预备役人员包括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兵役工作管理体制分为全国、各军区、省地县自治区市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四个层次。 法律分析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 1、服现役,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公民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2、服预备役,指编入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或进行了预备役登记。预备役人员包括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 现阶段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扩展资料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 拓展延伸 我国《兵役法》下公民履行义务兵役的主要形式及相关规定 我国《兵役法》规定了公民履行义务兵役的主要形式及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公民可以通过义务兵役、征集兵役和志愿兵役等形式来履行兵役义务。义务兵役是指公民按照国家的要求参军服役,服役期限根据不同兵种和军衔的要求而定。征集兵役是指在国家遇到战争、武装冲突等需要扩充军队的情况下,依法征集公民参军服役。志愿兵役是指公民自愿报名参军服役,根据个人意愿和条件选择服役兵种和期限。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履行义务兵役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如兵役登记、兵役补偿和优待等。 结语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有两种,即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现役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而预备役人员包括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我国目前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的规定。兵役工作管理体制分为国家、军区、省市和机关团体等四个层次。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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