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香港以应纳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薪俸采用15%的标准或2%- 17%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15%的标准税率计税。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 只是扣除标准不同,香港人的扣除标准为4800元,税率相同,即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 5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