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学生捅伤前女友案:故意杀人罪如何定义? |
释义 | 【法智案例】 在东莞上学的某大学生李某,因同校的女朋友陈女士提出分手,李某多次挽留未果,于是心生愤恨,冲动之下来到陈女士的宿舍,用一把弹簧刀作为武器,连捅陈女士11刀。 日前,东莞市内某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了一审的裁决,李某系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悉,李某与被害人陈女士都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在读学生。两人因参加学校活动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后来二人因发生了不愉快而分手。但李某在分手后一直纠缠陈女士,几次想与陈女士和好,都遭到了陈女士的拒绝。后来一次偶然的发生,李某见到一名陌生的男子送陈女士回宿舍,便怒火中烧,于是携带一把弹簧刀来到陈女士所住的宿舍逼问,拉扯之中,李某持弹簧刀朝陈女士身体的多个部位连续捅了11刀,致使陈女士受伤严重,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对此案件,有人提出能否适用缓刑,对此,法院的法官表示法官表示:手段残忍,不可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请求法院对李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法官认为,李某持刀连续性捅人11刀,致使受害人重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应处以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内量刑;其次,从李某的作案手段来说,李某连捅被害人身体11刀,手段非常残忍。综合全部的案情作为考量,李某的犯罪情节并不属于较轻情节,具有一定的危害社会的性质,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那么,故意杀人罪是什么?又该如何量刑呢?下面,法智律师网律师为大家带来解答。 【法智普法】 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最后,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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