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政策分析探讨 |
释义 |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未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以及接受外资参股,为有效规范其“涉汇”行为,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进一步增强外汇支持“新农村”发展,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明确。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性质不明确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并未明确。由于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基于不同角度对其主体性质的判断,会导致适用政策的差异。 (二)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明确的外汇业务准入管理或登记管理规定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除结汇、售汇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部门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指导意见》,省级政府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如果公司从事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其外汇业务审批主体应予以明确。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并且存在外资参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而《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以及“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却未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汇兑管理缺少明确的审批规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存在资本金、利润等本外币转换的相关申请,外汇管理审批规程缺乏明确的办理依据、流程等。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且存在外资参股,境外投资者外汇资本金汇入、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项目结售汇以及资本金审验将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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