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计委外资司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中国将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调控,其基本原则是既有利于外债总量控制,也方便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外汇贷款业务。根据刚刚出台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将针对不同种类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最终用款人根据转贷协议承担相应偿还责任;对于国际商业贷款,按国有商业银行、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体现,只要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偿还义务的,就必须纳入外债监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至于备受关注的QFII制度,对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债务纳入管理问题也在加紧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规范。分析员认为,外债余额如果大量超出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就会引发该国的金融稳定及经济稳定,这已是国际经济界的共识。金融业是中国入世后受挑战最大的行业,在国家外汇储备充足之时出台此《暂行办法》颇有未雨绸缪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