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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2、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
    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
    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
    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包括救助人口台帐、款物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也将公开。
    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必须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政府对自然灾害是怎样处理的?
    1.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救灾资金,指用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救助以及为抗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资金。救灾资金的组成为:中央下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省、宁德市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灾后重建补助费;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含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救灾的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
    2.救灾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款专项调拨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救灾资金。
    3.根据我市地处沿海,自然灾害频发的特点和救灾资金、物资需求,建立救灾储备金制度。具体管理使用规定另行制定。各乡镇(街道)要多渠道筹集救灾救济资金,增加救灾资金总量。
    【法律依据】: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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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