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简单出了铁饭碗吗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1、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限的合同第一,时间条件: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二是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第三,工作条件:连续不间断工作;第四,劳动者的主观条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关。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重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第一,时间点条件: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条件: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连续订立。第三,劳动者的主观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第四,其他条件: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即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可以依法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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