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已知的疾病史,且该疾病与保险事项有关,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的疾病与保险事项无关,则不会影响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项,投保时只能向一个保险人投保。 3.《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与保险事项有关的疾病史,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如实告知已知疾病史,以免因隐瞒病史导致理赔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