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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流程
释义
    1、申请人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申请材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2)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3)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一、监护权的获得方式
    监护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1、自然取得:即亲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对其孩子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如果和他人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子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生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或者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二、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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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