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 |
释义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调整为25倍,但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 2、按照国家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90万元;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100万元; 3、其他。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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