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咋样执行 |
释义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执行方式是: 1.一般保证的,需要先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先将主债权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主债权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2.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主债权人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一、担保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起诉的,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无力偿还如何处理 面对暂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担保人应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要求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如果一般担保人被起诉还款,首先要看是否有先诉抗辩权。如有,可主张债务人先履行的抗辩,也可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的财产信息,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使财产无法执行的,担保人不再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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