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书记员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 |
释义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不同机关决定,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回避。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拓展延伸 法院书记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问题引发的司法独立与公正讨论 法院书记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问题引发了对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广泛讨论。在司法体系中,决定权的归属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决定权应该归属于独立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审判过程不受外界干扰。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将决定权授予法院内部的其他成员,如法官或法庭主席,以确保审判过程的高效性和专业性。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涉及到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比较,以及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差异。综上所述,法院书记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问题引发的讨论是为了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原则。 结语 法律客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相应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对于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对于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分别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对决定不予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并促进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关于决定权的归属问题,也引发了对司法体系的深入讨论,以确保司法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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