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用QQ骗取钱财,QQ主人应否担责 |
释义 | 今年年初,牛某的QQ被盗,盗号者冒用我的身份谎称其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治疗,通过QQ聊天的形式骗得其朋友小李汇款5000元。事后朋友与其电话联系才发现上了当,但盗号者却无从寻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要赔偿好友的损失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牛某不需要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牛某作为QQ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但是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QQ被盗是时有发生的,甚至说是防不胜防的。QQ被盗后,原*Q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故牛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李作为一个网民,其应该知道,QQ作为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 当然了,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如牛某自愿补偿小李的损失,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相关知识:诈骗罪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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