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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认定共同盗窃主从犯
释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犯罪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犯罪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犯罪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犯罪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犯罪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犯罪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犯罪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犯罪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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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