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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了房产证合同就收回了吗?
释义
    办了房产证合同不会收回。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一、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买受人的义务有:
    1、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通知义务。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买受人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对标的物妥善保管,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
    3、
    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
    二、房屋交易需要注意什么
    房屋交易中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查明房屋所有权,特别是房屋是否共有;
    2、房屋是否为房改房;
    3、户口,卖方户口必须迁出,否则容易发生纠纷;
    4、销售合同应注意容易被忽视的费用。如房屋维修基金、房屋自有设备清单、水、电、煤炭、互联网费用等。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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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