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场管理费已于2008年9月1日取消,强收管理费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方有暴力执法或强收管理费的行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商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如工商监察不作为,可以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一)各地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从9月1日起停征“两费”的政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二)做好预收的“两费”清退工作。对预收的“两费”,要在做好登记,清查已开具票据,并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退还,绝不留后遗症。在清退工作中,对退款对象收据遗失的,要核实工商部门的票据存根、台帐后及时清退。对预收的“两费”已入财政专户的,省局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确保预收的“两费”足额、有序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