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辩护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信、会见,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刑事辩护辩护人的义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法律客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条对辩护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辩护人的权利可以分为14种。1.会见、通信权(1)非律师辩护人不独立享有。(2)会见的手续:①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迟48小时;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应经侦查机关批准,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2.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3.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4.不被监听权(辩护律师专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