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开庭程序:宣布法官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举证并质证、互相辩论、最后陈述意见、定期或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