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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释义
    量刑标准: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一、交通肇事罪重伤人数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罪重伤人数的认定标准如下: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等等。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三、肇事逃逸怎么赔偿车损
    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不予理赔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肇事逃逸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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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