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政协委员经广泛协商产生,党内的由有关单位提名,报中央组织部统筹,非中共的由有关单位提名,报中央统战部统筹,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委员听取全国政协党组意见。建议人选名单由中央统战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中央组织部报党中央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换届时,非中共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60%。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