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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哪一年实施
释义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依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物业费包含哪些项目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的管理费用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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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