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 单纯资料专用章并不能说一定可以代表项目经理部,但是建设工程中,因各种原因未经允许使用资料专用章的往往是实际施工人或者其他项目人员,这样,在合同、欠条上就可能不仅仅有资料专用章,还存在有各种可能被认定职务行为的签字,而且建设工程中经常存在的代付,综合起来,判决项目经理部(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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