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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