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行政拘留应当具有合法性,该行政拘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该行政拘留在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应当撤销。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3、各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基本明确,发现错误要主动纠正。4、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的处罚有错误时,一般应重新出具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 发现对方不设处罚标准的,立即出具撤销决定书,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依法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是依法教才处理的犯罪,未教或者撤回教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