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
释义 | 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在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至时生效,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失效;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一区别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 法律分析 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存在以下区别: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拓展延伸 合同期限和条件的比较与选择 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合同期限和条件的比较与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而合同条件则涉及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比较合同期限和条件时,首先要考虑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需求。合同期限的选择应基于项目的时间要求和双方的利益保障,可以选择固定期限或可变期限。合同条件的选择应考虑到双方的权益平衡和风险分担,包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在比较和选择合同期限和条件时,需要全面评估各种因素,并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在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至时生效,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但要根据其性质来确定是否可以附加。在签订合同时,比较和选择合适的期限和条件非常重要,需要考虑合同目的、双方需求、权益平衡和风险分担等因素,并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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