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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犯罪有哪几种犯罪
释义
    职务犯罪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有数十种的犯罪,而职务犯罪的核心在于,有职务身份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进行犯罪。主要有以下的罪名: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贪污罪、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等;2、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有,职务侵占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等。
    一、认定职务侵占罪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关于共同犯罪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其他问题
    必须准确认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关系。如果单位人员职务犯罪符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由于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诸多共性,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受贿、挪用资金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3、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携带全部或部分挪用的资金潜逃,构成犯罪的,对携款潜逃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余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所生利息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应连同其侵占、挪用的款项一并依法追缴,但不计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
    5、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单位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掌握。
    二、行贿罪是不是职务犯罪
    行贿罪不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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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