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新生儿上户口的手续 |
释义 |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当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母在其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其他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第七条婴儿户口类别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登记: (一)随母定居,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定居,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定居。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市户口的,可以随父或母在天津登记。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第八条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手续: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出生医学证明》。持手写原《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说明,并加盖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地)加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符合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 (二)打印《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提交申请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给申请人。 (七)将《常住人口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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