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委会不给开具居住证明应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取得办事处帮助。 法律依据:各地区规定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第二项 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居民居住证明。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