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居住落户 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申请落户。 二、亲属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 四、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