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1、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一项工作内容,主要目的是明确农户宅基地的面积及权属,以切实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是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解决部分遗留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户的使用权,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并为以后的管理和使用奠定基础; 2、以下情形不得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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