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
释义 | 结婚必备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男女双方的婚姻状态不能是已婚;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的禁止条件是: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4个流程,具体的流程规范如下所述: 一、预约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预约流程(以北京为例): (1)方式一: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 (2)方式二:搜索关注“北京婚姻登记”微信公众号; (3)方式三:“北京通”APP中搜索“婚姻登记预约”,进入应用即可预约; (4)方式四:支付宝中搜索“北京通”,进入并选择“民政服务”-“婚姻服务”,即可预约。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截止到前一天15:00。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为: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4、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四、登记(发证) 颁发结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