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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凑不齐首付开发商垫钱, 购房者无法还款被起诉
释义
    时常听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跑路”,购房者艰难维权的情形。而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却发生一起购房者“跑路”,开发商上法院打官司维权的案件。日前,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购房者无法凑齐首付款,向开发商借钱作为首付款,到期却无法还清,结果被开发商告上法庭。中鸿公司(化名)系莆田秀屿国家级木材加工示范区商住综合区一期楼盘开发商。2013年,姚某向该开发商认购该楼盘公寓一套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总价37万余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姚某应给付首付款11万余元,余额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方式付清。但姚某在支付首付款3万余元后,尚欠8.6万元无法按约定的期限付清。经过双方协商,姚某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借条向开发商借款8.6万元,用于支付合同款项下不足的首付款8.6万元。同时,姚某还向开发商承诺:所借的款项于2014年11月19日前归还;到期未按时归还,逾期3个月内,将按日利息1%向开发商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自愿将名下所购买的房产产权划归开发商所有,并将已支付该房屋的所有款项作为违约补偿金补偿给开发商等内容。尔后,开发商按合同要求,将该款项8.6万元直接划入姚某购房款中作为购房首付款。2013年12月9日,开发商向姚某开具了首付款11万余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同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协助姚某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在开发商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后,姚某却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开发商仍无法收回借款,遂将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归还借款8.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判决:购房者应还款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认为姚某向开发商所借8.6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姚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但该行为名为借贷,实为房屋买卖的预付款,应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姚某未依约偿还购房首付款,属违约行为,依约应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现开发商自愿降低该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于法有据。故法院判决姚某应支付给开发商购房预付款8.6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法官提醒:购房应量力而行低首付只是看上去很美。现实生活中,一些楼盘号称“低首付”“零首付”,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此类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法官提醒,购房者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这种方式购房,虽然可以暂时实现购房目标,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开发商借贷部分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及违约金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若购房者自身财力不济,很容易由此造成家庭负担,甚至给正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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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