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长向被告宣告的权利包括: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自行辩护的权利; 3、有权向法庭出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对庭审笔录有阅读和申请补正的权利。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