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有: 1、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一、长江非法捕鱼的定罪量刑 长江非法捕鱼的定罪量刑如下:1、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单位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禁渔期偷捕怎么举报 发现禁渔期偷捕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报。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禁渔期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禁渔期过后用网捕鱼违法吗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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