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注销车辆手续的办理: 1、作为车主要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行驶证和车辆; 2、要去公安机关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在机动车解体后的7日内。把《机动车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交回到车管所。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4、最后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注销车辆手续的条件: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5、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综上所述,注销车辆手续的办理有作为车主要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行驶证和车辆;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在机动车解体后的7日内。把《机动车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交回到车管所。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