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管证的开具与注销流程 |
释义 | 外管证的开具与注销流程如下: 1、申请。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电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填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史请更批表》; 2、受理和核发。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对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向纳税人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注销。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开具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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