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居民医保待遇有哪些 |
释义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住院报销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2、在选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范围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需住院治疗)、癫痫。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诊证的参保居民,每年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就诊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不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同住院。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因病住院可享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8万元。 5、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进行报销。发生的顺产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一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2000元;剖宫产定额包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一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2400元、三级联网结算医疗机构30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每胎增加500元。 6、终末期肾病和重型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居民尿毒症与重型精神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3〕22号)的规定执行,相关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补助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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