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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型有什么
释义
    不动产登记类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权利类型有哪些
    根据规定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年限
    不动产权登记年限规定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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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