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不动产证分为几种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在哪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2、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3、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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