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一、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1.殴打他人动机问题。认定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时,是否具有流氓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即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犯罪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随意殴打行为,达到其耍威风、取乐发泄等目的,从而破坏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其随意性就表明犯罪人具有流氓的动机。 2.殴打他人场所问题。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生活基本规则。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共同生活的规则包括保护人身安全的规则、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以及人们正常交往的规则,所以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并非全部。 3.殴打他人因果关系对称性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与殴打他人的结果在社会公众看来通常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且两者明显不具有对称性。殴打他人明显超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公众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即可认定为随意。 4.殴打他人的对象问题。行为人事前对侵害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同时对伤害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二、寻衅滋事是什么?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是妨碍社会秩序的罪行,犯罪对象是社会秩序。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岁,故意伤害他人构成重伤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从两种犯罪的行为特征来看,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人员造成身体伤害。但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异常心理。因此,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要件,而寻衅滋事罪不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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