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遗赠人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接受继承遗产。可以通过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如果受遗赠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的,那么受遗赠人就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另外,继承人同受遗赠人一样,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就会丧失继承权。具体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有以上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并且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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