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口头作出而没有相应的决定书是无效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处罚,我国要求所有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都必须有书面的依据,而且必须有作出处罚的机关的盖章,如果行政机关是当场处罚的情况也需要在时候发放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