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当争议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存在争议时,应当由申请人就证据提交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与法院协商一致。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应当采纳各方所提交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可采信程度进行权威鉴定,以达成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九条:“在进行资产评估、证券发行、财务报告、并购重组、重大投资决策等活动中,证券市场主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与证券市场有业务往来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四条:“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等主办机构、承销机构或社会团体投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构投资者依法对非公开发行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证券法律关系中,其他的法定机构投资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吸取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了证券基金市场中,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证券市场存在违法行为投资者应当投诉,投资者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