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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愿提供证据与被动接受证据补充和修改的区别在哪里?
释义
    法律分析: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有时候,当事人会主动提供证据,而有时候则是被动接受对方提供的证据补充和修改。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但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呢?
    自愿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自己主动提供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被动接受证据补充和修改是指在听证、庭审等程序中,当事人或法院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存在瑕疵,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充和修改。
    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主动性。自愿提供证据是当事人自己行动,是一种主动性的表现,而被动接受证据补充和修改则是在受到对方或法院的要求下进行的,是一种被动性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并有权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当起诉时一并提交。 第九十六条 法庭进行审判前,当事人应当对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补充、修改、撤回或者重新提交的申请,经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同意或者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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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