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责任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很多人都认为车辆过户后才发生所有权变动,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不同。《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指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亦指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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