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 撒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