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属于无形资产,只要这些权利还属于法律的保护期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知识产权授予给他人进行使用,如果有获得相关的经济报酬,那么在获得经济报酬以后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一、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认定为价外费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在法律上兼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