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遵守法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具体讲就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法律是经营者进行经营行为的最基本义务,也是经营者相应权利得以受保护的前提。 2、质量保证义务。 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保证的义务;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一般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其所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这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具有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同时对自己的宣传应当与实际质量相符。 3、售后服务义务。 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义务;对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既是对一次买卖行为的完整履行,也是提升经营者良好形象的阶梯,同时更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负责。 4、公平交易义务。 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进行交易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要求,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者单方面加重消费者义务。对于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所列内容的,一般其内容无效。我国民法典对此些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