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开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开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开封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河南省地方海事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2)审查:审核人员审核相关材料,进入船员管理系统接收、处理工作单,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复审岗位人员栏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审批岗位人员,并将系统内工作单提交给审批岗位人员; (3)审批:审批岗位人员审核相关材料,进入船员管理系统接收、处理工作单,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批岗位人员栏签署审批意见,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证件制作岗位人员,并将系统内工作单提交给证件制作岗位人员。证件制证岗位人员制作《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证件核对岗位人员校对后,加盖行政印章; (4)送达:证件制证岗位人员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移交受理岗位人员,受理岗位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岗位人员进行登记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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