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如何分类 |
释义 |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三)现场勘查。 (四)分析事故原因。 (五)制定预防措施。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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